一、 北區資源中心服務縣市
臺北市立圖書館為區域資源中心,新北市立圖書館及桃園市立圖書館為分區資源中心,共同服務基隆市、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新竹市、 新竹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等 8 縣市。
二、 圖書資料借閱
凡持有北區資源中心、新北分區資源中心、桃園分區資源中心所在圖書館借閱證之讀者可依該資源中心(圖書館)之閱覽規定(規則)借、還或預約資源中心圖書資料;停權及罰則部分亦依該資源中心(圖書館)之閱覽規定(規則)辦理。
三、 館際調借服務
(一) 凡持有北區資源中心服務縣市所在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之讀者,若當 下無逾期未還、逾期停借等違規狀況,均可向該圖書館申請跨館借 閱資源中心之館藏。
(二) 館際借閱申請方式:讀者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申請。
1、臨櫃申請:讀者可於資源中心填寫「公共圖書館資源中心館際互借 申請單」交付館員辦理。
2、傳真或 email 申請:讀者可於公共圖書館查詢平台下載申請表單傳 真或 email 至資源中心指定信箱申請。
3、網路線上申請:讀者可透過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源共享服務平台http://rrcils.ncl.edu.tw/nclrrcc/RRCrq線上申請。
(三) 借閱數量及借閱期限
1、借閱數量:每張借書證申請調借圖書以 10 冊為限;視聽資料依各 資源典藏館規定。如:臺北市立圖書館以 2 件為限。
2、借閱期限:依借出資料之典藏館之規定。如:臺北市立圖書館圖書
資料借期 30 日,視聽資料借期 14 日。
臺北市立圖書館 | 新北市立圖書館 | 桃園市立圖書館 | |
借閱冊數 | 圖書資料個人借閱證 10 冊為限,家庭圖書證 20 冊為限;視聽資料 2 件為限。 圖書資料個人借閱證 10 冊為限, | 個人借閱證之借閱圖書資料以 20 冊為限, 視聽資料借閱件數與圖書合計, 以 20 件為限; 家庭借閱證以 30 冊為限, 不提供視聽資料借閱服務。 | 圖書資料個人借閱證以 10 冊為限, 家庭借閱證以 20 冊為限; 視聽資料不外借。 |
借閱期限 | 圖書資料借期 30 日, 視聽資料借期 14 日。 | 圖書資料借期為 30 天, 視聽資料借期為 7 天。 | 圖書借閱期限 30 天。 |
(四) 借、還書及違規罰則
1、借書:請於接獲受理館通知取書期限內,持該館借閱證辦理借閱手 續。
2、還書:請於借閱期限內將閱畢之圖書資料至取書館辦理歸還手續。
3、違規罰則
(1) 逾期未取書及圖書逾期未還:依各區館際調借服務說明辦理。
A.逾期未取:一年內累計達 3 冊(件)者,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 停止館際調借權利 90 日。
B.逾期未還:依每冊(件)逾期天數累計停止館際調借權利天數,直至歸還為止。
各館針對預約書逾期未取及圖書資料逾期未還相關規定
臺北市立圖書館 | 新北市立圖書館 | 桃園市立圖書館 | |
逾期未取 | 一年內累計達 3 冊(件)者, 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 停止預約權利 90 日。 | 一年內累計達 5 冊(件)者, 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 停止其申請預約權利 90 天。 | 累計 5 冊未履約取書者, 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 暫停預約權利 30 天。 |
逾期未還 | 若借閱人逾期, 該閱覽證依每冊(件)逾期天數累計停借(權), 惟每張個人借閱證停借上限為 60 日, 家庭圖書證停借上限為 90 日; 另借閱人可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罰金, 逾期 1 天折算新臺幣 1 元。 | 逾期一天,停止借閱權利一天。 | 逾期未還,則暫不提供所有借閱服務。 逾期歸還,每本書逾期 1 天違規記點 1 點, 依此類推,逾期違規記點每達 60 點者, 得暫停其借書權利 14 天,累計累罰。 |
(2)圖書資料遺失賠償依借出資料之典藏館規定辦理。如:臺北市立圖書館之圖書資料若遺失或毀損的話,
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 書或視聽資料;如無法購得,依該資料定價 2 倍賠償。
臺北市立圖書館 | 新北市立圖書館 | 桃園市立圖書館 | |
遺失賠償 | 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;如無法購得,依該資料定價 2 倍賠償。 | 以賠償原書或原視聽資料為原則, 並另加工本費 50 元;如無法購得原書或原視聽資料時,依該資料定價另加工本費 50 元。 | 自行購買原版本或新版本賠償為原則;如無法購得,以定價金額賠償。 |
(五)跨館借閱圖書遞送費用:讀者免付費,由資源中心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