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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域資源中心

一、 北區資源中心服務縣市

臺北市立圖書館為區域資源中心,新北市立圖書館及桃園市立圖書館為分區資源中心,共同服務基隆市、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新竹市、 新竹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等 8 縣市。

二、 圖書資料借閱

凡持有北區資源中心、新北分區資源中心、桃園分區資源中心所在圖書館借閱證之讀者可依該資源中心(圖書館)之閱覽規定(規則)借、還或預約資源中心圖書資料;停權及罰則部分亦依該資源中心(圖書館)之閱覽規定(規則)辦理。

三、 館際調借服務

(一) 凡持有北區資源中心服務縣市所在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之讀者,若當 下無逾期未還、逾期停借等違規狀況,均可向該圖書館申請跨館借 閱資源中心之館藏。

(二) 館際借閱申請方式:讀者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申請。

1、臨櫃申請:讀者可於資源中心填寫「公共圖書館資源中心館際互借 申請單」交付館員辦理。

2、傳真或 email 申請:讀者可於公共圖書館查詢平台下載申請表單傳 真或 email 至資源中心指定信箱申請。

3、網路線上申請:讀者可透過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源共享服務平台http://rrcils.ncl.edu.tw/nclrrcc/RRCrq線上申請。

(三) 借閱數量及借閱期限

1、借閱數量:每張借書證申請調借圖書以 10 冊為限;視聽資料依各 資源典藏館規定。如:臺北市立圖書館以 2 件為限。

2、借閱期限:依借出資料之典藏館之規定。如:臺北市立圖書館圖書

資料借期 30 日,視聽資料借期 14 日。

 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桃園市立圖書館
借閱冊數

圖書資料個人借閱證 10 冊為限,家庭圖書證 20 冊為限;視聽資料 2 件為限。

圖書資料個人借閱證 10 冊為限,
家庭圖書證 20 冊為限;
視聽資料 2 件為限。

個人借閱證之借閱圖書資料以 20 冊為限,
視聽資料借閱件數與圖書合計,
以 20 件為限;
家庭借閱證以 30 冊為限,
不提供視聽資料借閱服務。
圖書資料個人借閱證以 10 冊為限,
家庭借閱證以 20 冊為限;
視聽資料不外借。
借閱期限圖書資料借期 30 日,
視聽資料借期 14 日。
圖書資料借期為 30 天,
視聽資料借期為 7 天。
圖書借閱期限 30 天。


(四) 借、還書及違規罰則

1、借書:請於接獲受理館通知取書期限內,持該館借閱證辦理借閱手 續。

2、還書:請於借閱期限內將閱畢之圖書資料至取書館辦理歸還手續。

3、違規罰則

(1) 逾期未取書及圖書逾期未還:依各區館際調借服務說明辦理。

A.逾期未取:一年內累計達 3 冊(件)者,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 停止館際調借權利 90 日。

B.逾期未還:依每冊(件)逾期天數累計停止館際調借權利天數,直至歸還為止。

各館針對預約書逾期未取及圖書資料逾期未還相關規定

 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桃園市立圖書館
逾期未取一年內累計達 3 冊(件)者,
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
停止預約權利 90 日。
一年內累計達 5 冊(件)者,
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
停止其申請預約權利 90 天。
累計 5 冊未履約取書者,
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,
暫停預約權利 30 天。
逾期未還若借閱人逾期,
該閱覽證依每冊(件)逾期天數累計停借(權),
惟每張個人借閱證停借上限為 60 日,
家庭圖書證停借上限為 90 日;
另借閱人可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罰金,
逾期 1 天折算新臺幣 1 元。
逾期一天,停止借閱權利一天。逾期未還,則暫不提供所有借閱服務。
逾期歸還,每本書逾期 1 天違規記點 1 點,
依此類推,逾期違規記點每達 60 點者,
得暫停其借書權利 14 天,累計累罰。

(2)圖書資料遺失賠償依借出資料之典藏館規定辦理。如:臺北市立圖書館之圖書資料若遺失或毀損的話,

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 書或視聽資料;如無法購得,依該資料定價 2 倍賠償。

 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桃園市立圖書館
遺失賠償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;如無法購得,依該資料定價 2 倍賠償。以賠償原書或原視聽資料為原則,
並另加工本費 50 元;如無法購得原書或原視聽資料時,依該資料定價另加工本費 50 元。
自行購買原版本或新版本賠償為原則;如無法購得,以定價金額賠償。

(五)跨館借閱圖書遞送費用:讀者免付費,由資源中心支付。